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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收底片费,该不该挨罚?(图)

世界媒体实验室ICXO.COM ( 日期:2008-04-09 08:31) 传媒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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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商务部今年3月1日实施的《摄影业服务规范》规定:“未选中的样片及底片恕不赠送,顾客加选另行付费”;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22条则作出了不同规定:摄影业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数码相机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因此收取费用。

  焦点

  底片费,给不给?

  商业影楼拍摄婚纱照是否应该加收消费者底片费的事,最近在浙江金华的影楼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据了解,在金华拍摄婚纱照,消费者通常都会和影楼签订一个合同。由于摄影师为了保证拍摄效果一般需要多拍一些照片备选,因此会在合同中写明拍摄数量和选定数量,比如“拍多款选30”。而对超出约定的样片,如果消费者需要,当地影楼则会另加收底片费,金华市业内规定的每张价格在15元至50元不等,俨然已成通行的“行规”。

  新婚的林小姐在一家高档影楼拍了四辑婚照,被多收了46张底片费,共计1840元。事后才听说底片费收得不合理,跟影楼协商,影楼认为自己是按合同办事,拒绝还钱。“消费者跟影楼协商,都是这样的结果。”不少消费者对这一收费的合理性表示怀疑,认为是一种强制性消费,“霸王条款”。

  调 查

  双方都称有“法律”依据

  消费者向当地工商部门和消协投诉以后,当地工商部门不久前表示,加收底片费的行为,已经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需要予以改变。金华市消保委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摄影业经营者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因此收取费用。部分影楼目前执行的“超过限额收费”的行为明显违反《办法》。按照《办法》第55条的罚责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营业执照”。

  然而,当地影楼的一些经营者则认为,他们的做法并不违法,理由就在商务部去年发布的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摄影业服务规范》,明确规定了摄影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顾客须知”第三条就规定,“未选中的样片及底片恕不赠送,顾客加选另行付费”。因此,经营者加收顾客约定之外的超额底片费合理合规。一位影楼负责人申辩说,以前拍摄婚纱摄影的消费者现在也

  跑到影楼要求退款,可事实上加收的底片费在合同里规定得清清楚楚,退款的要求让人无法接受。现在金华有影楼愿意向消费者赠送约定之外的底片,作为一种促销手段,他们不反对,但说加收底片费这一合同约定行为违规,他们不能接受。“我们也在等有关部门给一个明确的说法,我们明明是有法可依的。”

  据了解,去年11月28日,浙江省曾特地举办“摄影企业应将全部底片交还消费者”活动,省工商局、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召集杭州各大影楼,督促整改底片收费行为。对工商主管部门而言,这打架的法规显然也让他们犯难。“这样的情况以前也有发生,我们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现在要再弄清情况才能下结论了。”绍兴一名工商局工作人员说。

  对此,浙江六合律师事务所黄伟源认为,既然两个规定都存在,那么婚纱摄影的底片的归属问题应尊重双方的合同约定。这一约定是符合当事人意思的表示,并且也不违反我国强制性法律的规定,底片的归属应按此约定处理。如果双方对此没有约定,或者店家事先没有告知消费者,这个底片应当归属于消费者。

  评 点

  违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金伟峰(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所长):关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22条的规定与商务部发布的《摄影业服务规范》之间发生冲突如何选择适用的问题,有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我认为,商务部发布的《摄影业服务规范》性质上属于行业标准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也不属于行政规章,其功能只是规范有关经营者的行为,对消费者并没有法律约束力。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属于地方性法规,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的服务合同如果为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查看/参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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