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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歌手张可可诉“天涯社区”侵害名誉权案留下的法律追问 2007年10月25日。北京宣武法院。一起因网上论坛发帖而引发的名誉权案纠纷划上一审审理的句号。 被媒体称为“中国明星状告网民名誉侵权第一案”、“2006年十大网络纠纷事件”之一的网络歌手张可可诉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涯社区”论坛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以下简称“天涯社区”)侵害名誉权一案一审审理终结:驳回张可可要求天涯在线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取证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 引发此案的导火索是,据张可可称,2006年5月19日,一个名叫“菜霸”的网民在天涯社区发表帖子《洗版前因:18万PK一夜情的谣言故事》,指名道姓地称张可可是靠出卖身体才获得签约的机会。该网民无端捏造张可可怀孕并去“北京某医院做无痛人流产”的谣言,并配发了张可可的演出照片,还诽谤张可可与其签约公司老总有染,其后又诽谤张可可“还在读职高的时候,就因为生活作风问题被开除了……”张可可认为,上述谣言在网上广为流传,不但败坏了她的名誉,使歌迷对其人品产生怀疑,同时给她的心灵造成极大的创伤,严重干扰了她正常有序的工作和生活的和谐安定;而天涯社区未尽合理审查、监管义务,没有及时删除上述侵权文章,致使其名誉受损。因网民“菜霸”已无处可查, 2006年8月底歌手张可可以网络名誉侵权为由把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院。 尽管天涯社区一审胜诉,但对于网站、论坛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来说,该案似乎并不具有标本价值的普遍意义。而法院认为天涯社区的管理义务仅限于一般性的审核义务,对网友发表的特定性事件的言论及评述,从客观上无法也不可能一一核实,对其真伪的判定显然超出了网络经营者的审查能力,不仅不能为网站在此类事件中彻底“解套”;而且,当我们无法找到发帖的始作俑者时,面对真正的受害者名誉受损,我们就不得不发出追问:谁应该为论坛“毒帖”负责?如果没有人负责,那么受害者的受害事实则就会不可避免地嘲笑法律的苍白无力。 无独有偶的是,天涯社区在此前的另一起同样的诉讼中,其与本案完全相反的结果,也颇耐人寻味。 2006年,天涯社区网友“百昧”发帖分析社区中颇为活跃的“牙疼妹妹”的“身份之谜”,并得出“牙疼妹妹”是女扮男装的结论。“牙疼妹妹”称“把本姑娘说成是男人简直太令人愤怒了”。为此, “牙疼妹妹”对“百昧”开始了“网络追查”。于是,“牙疼妹妹”在天涯网站“天涯杂谈”栏目连续发帖,公布调查结果,却不料,最终公布的却是章甫的资料。错将张某的真实姓名、住址、通讯号码予以公布,称“湖南警方正努力查办张某。”张某曾向天涯公司相关栏目的版主投诉,天涯公司将帖子删除;后将天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万元。 湖南桃江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网络名誉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天涯社区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抚慰金3万元,并赔礼道歉。 面对两个结果迥异的案件,那么,论坛到底应不应该为内容不实、涉嫌侵权的帖子给他人的损害负责呢?或者说,论坛在什么情况下应该负责呢? 一般而言,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对此,司法实践中,判决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一般应有两个前提:第一,侵害名誉权损害事实的发生,并且这种损害确实构成了对受害人人格、名誉的诋毁,导致其综合社会评价降低;第二,必须有明确的侵权人。而对于像前文提到的因论坛发帖引发的名誉权纠纷中,一方面,张可可应当有义务提供其遭受损害、社会评价降低等相关事实的证据;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当我们无法确认具体的侵权人,即基于网络的天然特点,对发贴人根本无法查证时,如何对论坛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赋予导致受害人名誉受损的法律责任? 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站,到底怎样确定其在发帖人发布侵权或违法帖子时的责任,关键还要看其对发布的信息应承担怎样的义务。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组织应当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和有害信息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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