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 charset=gb2312"%> 重庆建媒体虚假违法广告"双罚"制 - 世界媒体实验室(media.icxo.com):传媒产业|媒体数据|经营管理|影视广告|图书音像
 
首页 | 电子报纸 | 资讯一键通 | 网络研究 | 主持人库 | 传媒博客 | 媒体社区
  您的位置: 世界经理人 > 世界媒体实验室 > 政策法规 > 广电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在世界媒体实验室上投放广告
重庆建媒体虚假违法广告"双罚"制

世界媒体实验室ICXO.COM ( 日期:2007-11-05 08:52) 传媒日报

本类精华文章
 广电总局是"无烟"单位吗?
 广电总局凭什么颁布影视剧"禁烟令"?
 广电总局近年禁播令一览
 广电总局将严审影视剧吸烟镜头
 广电总局:严查"中国国际中文电视台"
 广电总局:不准在文艺作品中批评国产电影
 广电总局:有线电视费用调整要进行听证
 选秀类活动播出时间不得超两个半月
 广电总局规范选秀节目
 广电总局要求卫视黄金时段须播主旋律影视

关键字:违法广告 虚假广告 虚假违法广告 广告 虚假违法广告双罚制  双罚制

  为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惩罚力度,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日前新修订并颁布施行的《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建立新闻媒体虚假违法广告“双罚”制。

  新修订的《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新闻媒体单位违法发布广告,不但追究新闻媒体单位的责任,同时追究其负有责任的广告审查人员和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重庆还建立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条例》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其媒体发布广告的合法性和正确导向承担领导责任。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刊播必须严格实行总编、台长负责制,由分管副总编审查签字后才能刊播,不得交由广告公司代行终审。新闻媒体要建立健全广告发布责任制,对未经审查或者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药品广告,不得发布;对不具备相应证明文件的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的广告,不得发布。对发布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问题严重或者放弃广告终审权而导致新闻媒体广告发布出现导向错误的新闻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事实后,由新闻媒体的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或者调离工作岗位,必要时追究其主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报党委宣传部门、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来源:新华网  作者:朱薇 查看/参与评论  
 
栏目导航
更多精彩,请访问世界媒体实验室(media.icxo.com)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