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涉及媒体名誉侵权的案件自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不断增多,以至于在美国法院陪审团组成人员中,很多人都不喜欢媒体,他们通常认为记者在涉及人的名誉的报道中,不注意事实的准确性。最近20年来,美国法院在涉及媒体损害名誉权的官司中,多次判媒体败诉,赔偿金额多的高达3000万美元。因此记者很多时候可以说如履薄冰,有人甚至告诫记者:要如同避免水火一样躲避侵权官司。而如何避免遭受起诉甚至败诉,是所有大学新闻系学生的必修课。
尽管损害名誉权方面,美国各州制定的法律并不完全相同,但定义基本如此:损害名誉权,就是在新闻媒体通过印刷或者是播放的关于一个人的错误表述,目的是让此人受到公众的憎恨、蔑视或者嘲弄,也或者是为了给他的生意或者是工作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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