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本身并不能代表法律,正如古代侠客为维护正义而杀人的作法虽然能够得到人们的支持,但在今天看来却是有悖于人权和法律精神的行为。因此,传媒目前所面临的不是如何进行道德评判,而是否能够从法律的角度来进行正确的报道。
同时,对于经济利益的追逐又往往使得传媒的失去了其公信力。虚假广告所表现的只是冰山一角,其根源是传媒与企业、监管机构没有建立起一个科学的运作机制,导致了此类现象屡禁不止。传媒机构实现产业化的负面作用就是对广告的诉求过于依赖,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广告需求基本上都能得到满足。于是,问题产品的企业就有了钻空子的机会。而传媒本身并不是产品的监督人,所关注的只是广告效益而不是产品质量。当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时,传媒可以变身为调查者查明情况,以显示自己在此时的社会责任感,最次也仅仅是不再播放问题广告。由此看来,对于传媒来讲,在法律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无论是播放还是禁播虚假广告,对于传媒来讲损失的只是广告效益的多少,没有其他的实质性影响。此时,群众的不满往往被置于次要地位,维护自身公信力则更是一种似乎很遥远的事情。目前,虽然广电总局对虚假广告的禁播令下达已经半年有余,但这种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其根源就在于此。显然,广电总局单方面的封杀仅仅是一家之言,如果要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还有待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得到其他部门的鼎力支持。
此外,传媒从业人员的素质问题也是造成“传媒暴力”的重要原因。对于捕风捉影、子虚乌有的新闻,只要是卖点,就能吸引人。而其后果却没有人愿意承担。某些传媒人员的作法表面上是在维护群众的利益、打击没有道德的所谓“罪人”,实际上是伤害了群众的善良与同情,赚取自身的受关注度。这种逻辑下媒体的社会责任怎能不出现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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