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众多的新闻名誉侵权纠纷中,我们也看到,确有不少的传媒和记者由于法制观念淡薄,法律常识贫乏,加上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等等素质的问题,一些不负责任的报道给当事人带来了名誉损害,有的还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正由于此,民主与法制建设还任重道远。 讨论了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同异,以及失实新闻是否造成侵权后,那么会提出这个问题:完全真实的新闻报道是否就不会造成侵权呢? 答案应当是否定的。从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案例都说明,真实客观的新闻,如果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会造成侵权的事实和后果。这种报道越真实,细节越详尽,侵权的后果就可能越严重。如新闻媒介上的一些法制新闻,在报道一些案例时,披露了当事人的隐私,或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详细报道等,都会造成侵权的后果。法律规定,对涉及个人隐私或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均不公开开庭,也就是禁止旁听,禁止新闻采访。其目的,是为了维护个人的隐私权和未成年人的各种权益。 由此可见,新闻报道是否构成侵权,失实与否并不能作为唯一的评判标准。 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样一个历史时期,正当、健康的舆论监督还很不完善,法治精神和法制建设也才刚刚起步,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任重道远,这些都需要新闻媒介和司法机关共同努力方可健全、完善。在当前新闻立法难以短期解决的情况下,如何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如何有效地推进法制建设,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这同样有待新闻界、法学界和司法界在实践中共同探索,以使我们的新闻事业和法制建设更好地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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