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位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报道中执意追求司法实践意义上的真实,那他一定是一位迂腐的学究,而且也不可能:新闻截稿的时效、记者本身身份的限制、对事件材料所属专业领域知识的不熟悉,等等。同理,法庭如果在审理新闻名誉侵权纠纷时,以司法标准的真实去做评判,显然也是过于为难且不符合新闻的客观规律。 新闻难免有失实或不完全准确,就正如法院有时也会判错案。这绝不是说,新闻就容许失实,法院就可以错判。问题在于:失实是否就肯定造成侵权?侵权就一定是因为报道不真实?答案应当是否定的。 新闻报道的失实,有部分失实、细节失实、主要情节、基本事实失实等等,不同程度,不同性质。一条新闻如果仅仅是在个别细节或不影响整条新闻真实性的部分失实,并不能由此断言这个新闻不真实。在司法实践中,更不能因为一条引起诉讼的报道有个别细节或无关宏旨的部分情节不准确,就据此判定其有侵权行为和结果。而从大量的判例看,很多被认定“失实”的语句、段落,还仅仅是修辞学意义上的文字表述和用词不妥。这一命题并非本文所要讨论的内容。 在一些案例中,新闻的真实与司法意义上的真实发生了冲突。法庭在审理中往往过份重视了细节、修辞,并要求记者举证证明原告确有所述事实。由于拘泥于法律的真实,判决就忽视了新闻的客观规律,忽视了报刊编发稿件的初衷,即揭露社会丑恶现象,净化社会风气和监督严格执法的积极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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