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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纠纷:新闻报道是否构成侵权?

世界媒体实验室ICXO.COM ( 日期:2007-03-26 10:38) 传媒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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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1997年写的一篇文字,刊发在当年11月4日《四川日报》第7版上。随后不久,当时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苏泽林先生又为此专门写了一篇文章回复。将其移到这里,与其他几篇文字凑成一个栏目。
 
新闻真实与司法真实
——试析当前新闻名誉侵权纠纷中的几点歧见

  新闻报道引起的名誉侵权纠纷,近年来又呈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新闻官司,不仅使新闻媒介及其从业人员感到无所适从,而且由于当前立法尚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往往也出现不少令人困惑之处。这类官司或是久拖不决,法庭难以下判;或是判决结果在新闻界和司法界反映往往大相径庭,看法迥异。
  
  新闻事业和司法实践,应当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两个重要环节。目前对相当数量的新闻官司的不同看法和评判标准,不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分歧的原因,除新闻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亟待增强外,司法工作者对新闻的特殊职能、舆论监督的作用意义的认识偏差,也是重要因素。
  
  引发名誉侵权纠纷的新闻报道,主要是批评性的舆论监督。纠纷的审理,往往以新闻媒介或记者败诉而终结,判决依据几乎都是因为报道中的事实部分有不同程度的失实。
  
  不容置疑,新闻的生命在于真实,任何不实都是新闻工作的大忌。但是,新闻的真实是否能与法律意义上的真实简单地划等号?法律意义中的侵权与否,是否以新闻报道中有无失实作为标准?综观大部分涉及新闻名誉侵权纠纷的司法实践,由于这两个问题未能在理论及实践中得到较好解决,完全以法律意义上的真实作为唯一标准,忽略了新闻自有的特殊性,从而过多地苛求新闻媒介。这样的结果,不利于作为党和人民喉舌的新闻传媒发挥其自身特有的职能,即舆论监督。
  
  应当看到,新闻从业者是人,是普通人而非神。记者也会有失误和错误,也有会导致新闻报道的片面,这不足为怪。新闻本身是报道者用自己的眼光观察事态,为不能到达事件发生现场的受众提供一种能“观察”到事态的“客观描述”。
  
  然而一个颇为有名的心理学测试结果却表明,即便是在事件现场目击的人,观察的结果也难于百分之百地忠实于事件的每一个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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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博客  作者:oldhorse 查看/参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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