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要对舆论监督带来的正面和负面影响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以全社会利益为前提,给予舆论监督更大的宽容度,而不是以地方、部门、行业的利益,作为判断舆论监督成败的标准,从而减少媒体的后顾之忧。媒体刊登批评性、揭露性、问题性报道,登不登,登多少,怎么登,都会面临怎样把握分寸的难题。比如,记者采写一篇文章,旨在揭露腐败、关注民生,被批评方则认为有损政府、政法机关形象或影响社会稳定等等。服从谁呢?这个分寸有时就很难把握。安徽巢湖四名学生被错当杀人嫌疑人关押,是否应该公开报道?媒体与办案机关站在各自的角度,态度可能截然不同。我以为见报是对的,对全国都有警示作用。发内参当然可以,但内参的作用代替不了公开报道,强调舆论监督的“度”完全必要,但“度”不应变成越严越好,因为什么事情都是物极必反。
最后,媒体应牢记自己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职能,要避免浮躁,真正做到帮忙而不添乱。应当看到,媒体的舆论监督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情况是存在的。虽然有自负盈亏、市场竞争对媒体造成巨大压力这种客观因素,但那种兰成长式的“舆论监督”(还有“正面宣传”),既容易有失社会公正,也会对媒体自身造成危害。因此,弘扬正义、客观公正,必须成为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的操守底线,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国家应该对媒体怎样在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同时,合法地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引导。在对某些舆论监督出现反对声音的时候,希望有关领导部门认真听取双方的意见,因为并非谁的“来头大”谁就占有真理。
上一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