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政府官员要树立允许监督的意识。现在常有这样的情况,某个地方、部门或官员出了问题,当地媒体无声无息,反而是全国性的报刊先“捅出来”。其实,消息来源就是当地记者,但他只能把稿子发给外报外刊,还会注明只署笔名。这种“捂盖子”的情况比较普遍,有些地方还出台十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如果完全遵照执行,那么舆论监督基本无事可做。这里表现出来的最根本问题是如何认识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如果认为暴露问题、“揭短”只造成负面效应,那么肯定会使舆论监督无法立足。
其次,被批评方要把工夫下到改进工作上,而不是不遗余力地“灭火”。我供职的民主与法制社编辑出版《民主与法制》杂志和《民主与法制时报》,以我的工作经历,常常是采访的记者还没回来,成批的说情者、告状者、反映情况者,就通过在京的各种关系捷足先登,找社长找总编辑找主管副总编辑,目的只有一个:灭火。他们多数受领导指派,其中不乏当地宣传干部,声言只要不发稿,有什么要求只管提。一次谈不成,就两次三次地磨,不达目的不罢休。动用的关系中,既有我们的熟人、同事,也有他们在领导机关的老乡、朋友。有些关系人不问是非曲直,只要“受君之托”,就“忠君之事”。有时从权力部门来电话打招呼,干预某个稿件,也弄不清是组织意见还是个人意见。于是问题变得复杂化,本来正当的舆论监督,在错综复杂的关系中,有的只好流产。被批评方虽然信誓旦旦“回去彻底整改”,但事实表明,那些违法乱纪、危害环境、侵害民生之类的行为,往往依然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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