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上诉人张某与中国矿业报社其他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认定中国矿业报社将报刊的部分主办权交于个人经营违法无效,中国矿业报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某人民币5万元。
据悉,2004年12月,张某与《中国矿业报》社签订《协议书》,约定2005年《中国矿业报》社每周三出版(全年52期)的《财富珠宝周刊》的采编、出版及广告经营工作交由张某全面负责承办;张某可根据周刊的宗旨和方针自行组织采写稿件、编排版面,但报纸大样必须由报社指定人员审定等。
《协议书》还约定,《财富珠宝周刊》由《中国矿业报》社负责随正报发行;张某办报费用自筹,人员自聘,设备自备,经营自主,盈亏自负;张某在承办期间需向矿业报社交纳管理费10万元及印刷制版纸张准备金10万元等。
协议签订后,张某向《中国矿业报》社交纳管理费5万元,其承办的《财富珠宝周刊》先后出版发行了22期,此批刊物的形式和内容至今尚未受到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查处。2005年下半年,双方因故终止了《协议书》的继续履行。之后,张某诉请法院判令《中国矿业报》社返还管理费5万元。
审理法官认为,目前国家对新闻出版行业实行必要的监管,不允许新闻出版单位将报刊的主办权采取任何形式流转给他人,《中国矿业报》社采取与张某签订《协议书》的方式,将报刊的部分主办权交给了个人,其行为显然违反了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因此认定《中国矿业报》社与张某所签订的《协议书》无效。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中国矿业报》社应将其已收取的5万元管理费返还给张某,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应当获得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中国矿业报》社返还张某5万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再次给进入传媒业的业外资本敲了一记警钟:投资传媒需谨慎。如果没把政策吃透就进来,难免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1998年以来,国内出现了对传媒业的投资热潮。资本想圈地,媒体想圈钱,于是,传媒业与业外资本的联姻及媒体公司借壳的行为就应运而生,各种来路的资本通过渗透、重组、整合等各种方式共同拓展了中国传媒业。但在资本和媒体亲密接触不长时间后,投资媒体的资本铩羽而归的已不是少数。上诉人张某与中国矿业报社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只是众多资本追逐传媒业事件中的一个失败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