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称,对于那些商业网站来说,“以内容制造者的草,养肥门户商业网站的羊”,随意到传统媒体家去淘换内容,不费吹灰之力把网页装点得焕然一新的日子将一去不复返。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删除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上述内容。这一看似不起眼的删减,却引起了知识产权法专家和媒体研究者的强烈关注。
许多专家认为,对于那些商业网站来说,“以内容制造者的草,养肥门户商业网站的羊”,随意到传统媒体家去淘换内容,不费吹灰之力把网页装点得焕然一新的日子将一去不复返。
此次修改删除的内容是原司法解释的第三条规定。
法律界人士称,这意味着网络转载报纸杂志等媒体作品可以不经特别授权这一规定在新解释中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