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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闻职业伦理和司法之间如何把握?

世界媒体实验室ICXO.COM ( 日期:2006-09-19 14:51) 传媒日报

【ICXO.com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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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避免记者拒证特权在新闻实践中的负效应

    赵:从以上分析来看,设立记者拒证特权对拓展信息的来源,促进新闻的自由传播,发挥媒介的社会望功能、监督功能和为公众的知情权的实现提供保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那么,应该怎样避免由此特权带来的负面效应呢?比如前面提到的新闻失实、妨碍公正审判,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等。

    李:从规范的角度来说,记者拒证特权与消息来源保密义务并无冲突之处,保障新闻的真实性是新闻职业伦理和法律的共同要求,记者拒证特权并不是对记者新闻真实性审查的一种豁免,但在实践中,不排除假借记者拒证特权发布虚假新闻的情况,但是这种违规行为并不是规范本身的错误,消息来源保密并不会影响记者对新闻的真实性的审查。就公众来说,消息提供者是隐名的,然而,就记者来说却是公开的,记者是完全可以通过新闻线索进一步深入调查事件的真相,因此它完全可以通过加强新闻机构的内部审查机制来避免,即使是没有记者拒证特权,如果记者疏于新闻真实审查,也可能造成新闻失实。在我国,新闻业的国有性质,党对新闻机构的完全领导,内部控制应当更为有力。在我国侦查实践中有耳目制度,一般在案件卷宗中也是不公开其姓名的,记者新闻来源保密与拒证特权完全可以以此为鉴。

    为了削减记者拒证特权在实践中的负效应,立法在确立记者拒证特权规则的同时,应当借鉴国外立法,作出若干例外的规定。在实质的要件上可以借鉴英国的规定,在司法程序的要件上可以借鉴美国的规定。在美国,大多数新闻经营者发展了一套独有的程序以杜绝混乱及滥用权力,其中代表性的一条便是:在消息出版之前,必须经2-3个消息提供人证实。多数制的规则及公司政策坚持在任何可能的时候都要注明明确的身份。有关的调查也证明了这一点。根据哥伦比亚大学研究报告,他们对2004年美国媒体的调查发现:48%的报纸新闻注明4处以上来源,33%的报纸新闻注明2至3处来源,12%注明1处来源,仅有7%的报纸新闻不明确注明来源。可见,消息来源的隐匿,在国际新闻界的使用时非常慎重的,它只是一种例外。

    赵:对于新闻界来说,在设立记者拒证特权同时,是否还需要加强新闻职业伦理规范等方面的建构?

    李:首先,要坚持平衡报道原则。记者必须明确自身的职业角色定位,记者是新闻事件的记录者和披露者,而不是法官。在报道过程中要注意通过正反两个方面不同观点的公平报道,在矛盾中揭露事实真相,不可先入为主,以偏概全,新闻报道应当反映事物的本质。

    其次,加强隐匿信息来源的新闻真实的审查和记者的证据意识。我国在新闻道德伦理规则中,应当借鉴民事诉讼的证据审查规则,规定对新闻真实的审查规则,记者对新闻的真实性要形成内心的确信。职业新闻记者协会(SPJ)规定:“任何可能的时候,都要指明消息来源。公众应该有尽可能多的信息来判断消息来源的可靠性。在承诺消息来源匿名之前,永远要质问一下消息来源的动机。要对为换取消息而作出的承诺中各种可能的情况都做出清楚的说明,一旦承诺,则保守诺言。警惕消息来源为了好处或金钱而提供消息。”尽量避免以孤立的新闻来源作为新闻报道的依据,建立和完善新闻来源的审查规则和程序。

    最后要加大对虚假新闻的责任的追究的力度,否则,记者的职业规范很难得到切实的尊重。

    赵:谢谢李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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