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拒证特权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赵:证人作证义务着眼于司法的利益实现,而记者的证人拒证特权的利益诉求又是什么呢?
李:证人拒证特权的法理基础由于不同的证人身份而具有不同的立法根由,它不是基于一个统一的而是多重利益和价值的不同考量,如律师特权考虑的直接目的是律师与委托人的信任关系、律师业的发展,而终极目的是对诉讼参与人人权实现的法律帮助保障;医生拒证特权保护的是病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配偶和近亲属的拒证权源于对家庭伦理关系的维护。
记者的拒证权直接依据是信息来源提供者与记者之间的保密协议,在美国,记者违背保密协议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信息来源提供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记者的拒证权制度的理论根据在于对新闻自由的保护。新闻自由是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公认的权利,在美国记者对拒证权的辩护理由的法律渊源是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保护以及各州的《新闻记者庇护法》。记者的拒证权不仅是对记者与消息来源提供者之间诚信关系的维护,更重要的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之上的新闻自由和公众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记者的拒证权制度反映了在发现真实,实现司法利益的过程中对新闻自由予以保障的价值平衡。
赵:但是,也有人反对新闻界拥有这一特权。因为隐匿权可能造成新闻失实、妨碍公正审判,甚至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事实上,不论是美国还是其他国家,独家而有分量的重大新闻是争取读者的最有力武器。因此媒体在日常报道中挖空心思寻找各种能引起轰动效果的“大新闻”。而越来越多的重大新闻来源于社会上消息灵通人士的“泄密”,如震动韩国朝野的黄禹锡学术丑闻事件、美国安然财务公司信誉危机以及美国历史上著名的“水门事件”等。对于此类新闻线索的来源,一般媒体不披露消息来源者的身份。因为如果他们的身份被公开,就有可能面临各种社会压力甚至生命危险。但这种“消息来源保密权”却有可能妨碍公正审判。以美国为例,由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媒体引用的匿名消息会被当作事实而影响陪审团的判断,同时,如果记者基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而衍生出的隐匿权,拒绝到庭作证,就有可能使法院无法知晓所有证据,从而无法做出公正审判。
李:这实质上是新闻自由与司法目的之间的冲突。公正司法的前提是案件真实的发现和确证,记者拒证特权无疑会使司法的这一目的受到影响。
为了缓解和平衡两者之间的冲突,各国新闻职业伦理规则和法律都对拒证特权规定了若干的例外:德国《新闻业准则》第5条在规定记者的消息来源保密义务的同时也作了例外的规定:“当涉及的信息与犯罪活动的预谋有关时,方可打破保密的许诺,此时新闻工作者有义务向官方报告。当对材料和其他利益的深重考虑后,认为国家利益的重要理由压倒一切时,也可不予保密。特别是当宪法规定可能将受到影响或威胁时,可不予保密。”
英国的例外是1981禁止藐视法庭法第10节规定的“……法官确信,进行某项披露是为了正义、国家安全、或为了预防骚乱或犯罪所必须的……”
美国南卡罗莱那州的《新闻记者庇护法》规定:1、对于法庭辩论重要的和相关的;2、无法合理地用其他方式获得;3、相对于寻求信息的一方来说,是法庭准备和出庭的必要条件。
司法实践中,要求披露信息的一方对上述例外情况负有举证责任,证明的程度通常采用的是优势证明规则,即存在的可能性要大于没有的可能性。在个案的审判中,对具体新闻来源披露的必要性依赖于法官在权衡价值的基础上进行自由裁量。如果记者认为裁决不公,可以要求听证。相对于在刑事案件中,对于民事案件来说,法官对记者拒证特权考虑得较少,“一般地,披露信息在民事案件中是正当的,特别是当记者是一方当事人时。”当“在民事案件中,如果记者是第三方的话,那么,其特权的主张就很容易得到支持。”可见,美国司法实践对记者拒证特权相当重视,又是特别慎重的,因为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司法利益的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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