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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

世界媒体实验室ICXO.COM ( 日期:2006-02-21 09:33) 传媒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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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2月15日,在国务院新闻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表示,《信息网络转播权条例》有望于年内出台。据了解,《条例》草案已在国家版权局网站公布,目前正在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

    扩大著作权、版权保护范围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称信息网络,是指“能够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信息系统。”这不仅涵盖了一般意义上的互联网,还包括短信、IVR等移动增值项目,以及尚在酝酿中的3G手机的多媒体应用、IPTV等,将大大扩展著作权、版权保护的范围。

    信息网络转载报刊文章应当先得到授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明确规定,“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上载到网络服务器上,供公众成员获取、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使用,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使一直以来,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领域可以不经许可转载传统媒体(报刊杂志等)内容的做法,将得以规范。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表示,“除了极少量的合理使用的作品和极少量的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内的,大多数的作品都应该是先取得授权,然后再在网络上进行传播。我们强调的是先授权、后传播。”“先授权、后传播”的原则,在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时,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信息网络转载报刊文章应当支付报酬

    按现有法律规定,报刊社对报刊上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要作者不做“不能使用”声明,报刊可以不经作者的同意使用作品,但是要支付报酬。国家版权局专门制定了报刊转载付酬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报刊上发表的短小文章和互联网上发表的短小文章,作者没有作出“不得使用”声明的,互联网可以不经过许可使用,但是要支付报酬。这里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目前没有网络转载作品支付报酬的标准,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网站转载了一篇文章,其传播范围是不可预计的,因此支付多少报酬很难参照传统报刊转载的价格来制定;另一个问题是,“不经许可使用”事实上造成了网站转载现象的泛滥,而对于著作权人来说,很难对众多的网络媒体采取逐一的维权行动,而网站则多采取“找上门再说”的态度。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今后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上载到网络服务器上,供公众成员获取、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使用,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样,对于众多的网站来说,“先授权、后传播”原则的确立,使其转载行为受到很大的约束,在具体操作上,将不得不为“授权”而支付“报酬”。(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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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人民网    查看/参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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