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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媒体连“输”同一原告67场官司

世界媒体实验室ICXO.COM ( 日期:2005-08-08 11:59) 传媒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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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刚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无锡、南京、常州、扬州等地众 多的日报、晚报因为同一个原告的起诉,连续“输”了67场官司。记者粗略统计了其中的56起案件,原告通过起诉后双方调解结案,已经获得赔偿124.7万元。

  因为这些被告都犯了一个相同的错误———侵犯了北京一家图片有限公司的著作权。

  67件官司同一原告同样诉由

  下面是一份曾经出现在众多被告面前的诉状中的诉由:

  “原告是经营出租、出售摄影作品及其它相关业务的专门图片公司。原告完全享有对编号为XXXX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X年X月,原告发现被告在未取得原告合法授权的前提下,擅自在X年X月X日的《XX日报(或晚报)》的商业广告中使用了原告的上述作品。”

  诉求也是相同的———要求法院保护其著作权,并责令被告停止侵权,以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和相应的诉讼及律师费用。

  同样的诉讼背景

  正如诉状所称,北京的某图片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风景、人物图片制作的图片公司,拥有在北京市版权局登记的《景象图片库》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2001年起,南京、无锡等地的一些广告公司,通过购买或获赠的方式,获得刊有某公司摄影作品的图书。由于这些摄影作品,尤其是人物摄影作品,形象生动,个性鲜明,一些广告商就很简单地将其拷贝到自己的广告中。

  在他们看来,这些公开发表的、自己买来的图片拿来用一下,有何关系?

  他们没有想到,他们只是买了可以阅读的图书,而没有购买其中图片的使用权。而造成侵权的被告中,竟然主要是担负着包括宣传政策、法律在内的众多媒体。

  其实,无论他们是无知,还是心存侥幸,官司还是找上了门。据审理案件的法官介绍,诉讼的过程非常简单。原告只通过在图书馆查阅当地的报纸,就很方便地掌握了被告侵权的事实。因此,当案件起诉到法院后,除少数案件因为原、被告之间达成庭外和解,由原告撤诉外,其余的案件几乎都是经过法庭调解,由被告同意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而结案的。

  是否涉嫌恶意诉讼?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宋健认为,这些媒体在诉讼面前认输,是因为他们的行为确实触犯了我国的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就构成了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那么,某公司就同一案由向多家媒体提出数十件诉讼,并且获利巨大,是不是涉嫌恶意诉讼呢?

  宋健认为,是否涉嫌恶意诉讼,并不在于同类案件起诉的多寡,而是首先要看侵权是否确实发生,同时原告诉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并且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被侵权的事实来支持其诉求。虽然看起来某公司通过诉讼轻而易举地获得了巨额的赔偿,但这是他们应当获得的利益。

  我国在经济赔偿中,实行的是“填平”原则,是对能证明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不是采取的西方的惩罚性赔偿。但即便如此,被告付出的代价也超过了购买使用权所需付出的,这是为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漠而付出的代价。


 
  来源:中国新闻研究中心   查看/参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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