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贵州都市报》发表对曾经下令炸毁毒贩别墅的贵州盘县县长刘剑的采访。文中写道:6月27日,《法制某报》做出《贵州一县长嫌禁毒日气氛差,下令炸毁毒犯别墅》的报道,对盘县县委、县政府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盘县人民政府已要求《法制某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公开澄清事实。
即便真如盘县方面现在所告知,毒贩余荣达在羁押期间确已死亡,不应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其犯罪事实最终还是应由司法机关认定,对其财产的处置决定也应由司法机关作出,作为地方政府无权越俎代庖。对于贩毒人员的非法所得,也完全可以在依法没收后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上交国库以造福社会。下令炸毁毒贩别墅造成不必要浪费,而“警示后人、教育群众”的目的也不一定需要通过这种极端方式才可达到,否则所有赃物包括受贿案中的别墅与其他财物就都有理由炸毁或焚毁。由此可见,县长下令炸毁毒贩别墅,这样的事情成为新闻舆论监督的对象理所当然。
而盘县方面认定《法制某报》报道失实是因为该报文中称,“就在公捕、公判大会结束的时候,到会的县领导突然感觉到会场的气氛不是很热烈,于是到会的县委、县政府领导紧急召开一个会议,决定炸毁余荣达的别墅。”召开会议决定炸毁别墅是事实,因而所谓失实也就是“到会的县领导突然感觉到会场的气氛不是很热烈”,而“真实的情况”是,盘县领导下达炸毁令是为了“警示后人、教育群众”及“以其产生的巨大震慑力来推动盘县的禁毒工作”。但问题是,“警示后人、教育群众”的目的与“感觉到会场的气氛不是很热烈”并不矛盾,因为制造“热烈的气氛”也就是为了实现“以巨大震慑力来推动禁毒工作”,二者在“根本目的”上是一致的。退一步说,即便这就能够表明《法制某报》的文章“失实”了,也至多是一种报道细节上的不完全准确,但这无从推翻整个报道的准确性,因为盘县炸毁毒贩别墅的基本事实存在。
新闻舆论监督是在事件发生后开始调查、采访,因而报道不可能完全复原事件发生的每一细节,加上被监督对象的不配合甚至设置障碍,报道在细节上有所失真在所难免,因而就新闻舆论监督来说,只要报道的主体部分准确,则报道的真实性就应得到认可。另外,也只有这样,才能营造开展新闻舆论监督的良好环境,更好地保护与鼓励舆论监督工作,满足公众知情权,代表公众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
对于新闻舆论监督真实性的认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敏曾经有过这样的表述:“只要新闻报道符合新闻行业的特点、程序、规律,即被认定新闻真实,即使内容与客观真实有一定偏差,仍不视为侵权。法院在审查新闻真实的过程中,应重点考察报道过程是否遵循新闻行业的规范,而不能强求新闻报道所有细节完全与客观事实相符。”(2003年5月7日《人民日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引入“新闻真实”的概念,对于正确认识与把握新闻舆论监督的真实性问题应能有所启示。
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曾经表示,“要正确对待新闻舆论监督和批评。即使有一些批评不准确,也不要斤斤计较、耿耿于怀。”海南省委书记汪啸风也曾表示,“要认真对待舆论监督,只要事实基本清楚,就不要抓住一些细节不放,而要把注意力放在促进和改进工作上。”这些都为正确对待新闻舆论监督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而要能正确对待新闻舆论监督的关键,在正确摆正个人利益与群众利益的关系,因为只有真正做到一切从群众利益出发,才能发自内心地欢迎新闻舆论监督,才不会纠缠于新闻报道的一些细节不放,以维护个人利益与“前程”为重。